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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志诉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以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未按相关规定向其发放灾后重建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范**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至今未予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起行政诉讼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自动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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