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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与筠连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诉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筠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0011901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不服该行政行为,向筠连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筠农仲案(2014)第1号裁决书,载决:一、李**用自己詹家背后一份承包地与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红权小学旁的一份超包地进行调换的协议有效;二、李**拥有的编号为(筠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0011901xxxxxx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有效。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不服该裁决,向筠**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筠**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筠连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载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社撤回起诉。2015年5月5日,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社又向筠**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称:第三人李**拥有的筠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0011901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请求撤销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编号为(筠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0011901xxxxxx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不服筠连县**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农仲案(2014)第1号裁决书,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筠连县**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农仲案(2014)第1号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编号为(筠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0011901xxxxxx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筠连县筠连镇红权村一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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