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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落实移民政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戴敬轩诉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落实移民政策一案诉状。

原告诉称

起诉人戴**诉称:起诉人系汉源县瀑电移民,在住宅近处有零星地0.6亩、在851以上地段有2亩多果园,2005年起诉人的年收入超2万元。按库区县内移民安置政策规定,起诉人应按规划就近后靠建房安置,但起诉人找大树镇政府签双协议时,政府不签。2009年2月3日大树镇强征起诉人851地段以上良田1.246亩,后大树镇政府对大瑶村2组推行过渡搬迁安置政策,起诉人又找镇政府要求过渡搬迁,但王**不准。2009年10月14日大树镇政府贴出通告,限令大树镇库区790至851地段的居民在2010年2月20日前自行清理自己的财物。同年10月21日王**指挥推土机强制拆迁了起诉人住房,导致起诉人为《今古传奇》杂志写的u0026ldquo;史前文明与大瑶公社u0026rdquo;的手稿及2500元现金深埋于地下。2014年大树镇政府刘*违法要起诉人到不明安置地居住。起诉人认为大树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住宅、田地强迁中违背了汉府通(2009)21号通告,是严重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依法为起诉人落实移民政策:1、先予执行给付起诉人每月生活费1500元;2、按规划在大瑶2组王家槽中段(起诉人柑桔园下方)还起诉人210平方米住宅、45平方米院坝;3、在起诉人原宅基地上改造的土地上还起诉人1.846亩良田;4、归还起诉人u0026ldquo;史前文明与大瑶公社u0026rdquo;手稿及2500元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戴**要求汉源县大树镇人民政府落实移民政策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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