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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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