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马**、冕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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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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