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贺**、杨*、杨*、杨*武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贺**、杨*、杨*、杨**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杨**、贺**、杨*、杨*、杨*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贺**、杨*、杨*、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贺**、杨*、杨*、杨*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贺**、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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