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贺**、杨*、杨*、杨**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杨**、贺**、杨*、杨*、杨*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贺**、杨*、杨*、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贺**、杨*、杨*、杨*撤回对被告武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贺**、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