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五牛因诉被上诉人冕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冕宁行初字第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冕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赔偿裁定书
黄**、普**改局、普**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会**公司、会东**局地矿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毅强社会和劳动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盐源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贺**、杨*、杨*、杨*武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冕宁**采矿队、冕宁**源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蓥市溪**第三村民小组与华蓥市林业局林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人民政府、广安市前**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