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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毅强社会和劳动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强因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行初字第24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贵毅强上诉称,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人多次信访的回复已经是最终的裁定,社保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依规解决存在的问题,侵害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毅强起诉要求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被除名前的合法工龄给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贵毅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贵毅强上诉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予收取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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