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雅幼儿园不服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2015)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雅幼儿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雅幼儿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