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治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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