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李*和诉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在本院的协调下,被告已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向原告公开,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李*和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李*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