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城建第六**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城建第六**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城建第六**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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