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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申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如不服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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