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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飞诉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彭*以不愿再进行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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