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简阳市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彭*以不愿再进行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徐*均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胡**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王**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倪**诉黔西县公安局案行政裁定书
钟**、程**、姜**、王**、陈**等132人与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补发工资待遇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上诉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