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刘**提交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诉请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作为义务,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政策及生活补贴政策,依法为其调整工资及增补生活补贴费共计4408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国家机关退休工作人员,其诉请属于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根据《最**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5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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