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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遵义某某学院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孙某某提交的行政诉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诉请遵义某某学院依法作为,解决u0026ldquo;整人u0026rdquo;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称:我于05年至08年,在X**学文学院u0026ldquo;民族审美文化u0026rdquo;专业,读委托培养研究生。我校就我的培养事宜向X**学提出了要求。X**学按照我校的要求,在学业培养的同时,开始u0026ldquo;整人u0026rdquo;(药物整人、人身监控、人身骚扰、插手家庭生活)。我08年毕业回校工作,一直到现在,X**学仍然没有放手。u0026ldquo;整人u0026rdquo;每天还在进行。我先后无数次向我们学校、省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解决问题,可一直没有结果。我的身体健康、生活、工作、家庭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孙某某所诉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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