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玉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黄**诉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王**等27人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田**撤销颁证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王**诉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祁联松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治安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丁*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