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王**等27人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田**撤销颁证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各原告认为桐梓县人民政府根据九坝**村委会与第三人田**、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对第三人田**、田**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于2015年11月30日以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田**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王**等2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王**等27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