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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联松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治安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治安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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