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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于联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于联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甘于联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于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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