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洁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桐梓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桐梓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桐梓县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