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桐梓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桐梓县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黄**诉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王**等27人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田**撤销颁证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刘**诉凤冈县花坪镇人民政府其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赵**被告遵义人社局、第三人赤水**心小学工伤认定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韩洪玉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姜**诉被告桐梓县公安局、第三人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公安治安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