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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方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学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田学方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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