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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申*诉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唐永考其他纠纷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申**、申毅诉被告务川县政府其他纠纷(不服建设用地颁证)一案中,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申**、申**、申*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申**、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申**、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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