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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荣祥诉桐梓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风令狐荣*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令狐昌义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遵义**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义**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令狐昌义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令狐荣*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令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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