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风令狐荣*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令狐昌义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遵义**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义**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令狐昌义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令狐荣*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令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