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诉被告花坪镇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诉绥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容诉正安县人民政府撤销颁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绥阳县洋川镇诗乡门村十二组诉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撤销林权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令狐荣祥诉桐梓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饶*清诉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王**等27人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田**撤销颁证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王**诉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祁联松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治安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