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凤冈县花坪镇人民政府其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诉被告花坪镇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