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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梁*、被告仁怀市人社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苏朝山、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杨**、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该局副局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人社局、第三人仁**民医院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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