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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县石板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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