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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被告桐梓县公安局、第三人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公安治安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桐梓县公安局、第三人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公安治安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公安局、第三人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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