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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玉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诉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玉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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