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郑**、牟忠会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以被申请人郑**、牟忠会于2008年12月27日生育第2孩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生育。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9800.00元,共计征收39600.00元。限收到决定书后的30日内缴纳至玉溪镇计生办,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所欠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决定书同时还载明,若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方式等。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郑**、牟忠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违法生育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分期缴纳协议而分期缴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机构改革更名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故申请人依法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综上,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01)第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