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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富诉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誉**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富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誉**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张可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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