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曾**、申*皓诉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曾**、申*皓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曾**、申*皓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曾**、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