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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安孝诉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市**有限公司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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