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李*行政确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陈**、李*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