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俊诉遵义**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俊诉被告贵州省**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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