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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杨**、杨**、王**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生命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郑**、杨**、杨**、王**向本院提交诉状,以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于2011年7月6日及2012年7月19日对原告工作保险费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批决定;二、由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工作保险费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批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amp;amp;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四起诉人的近亲属杨*于2010年12月21日由所在单位中国**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派出进行电缆维护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为因工死亡。之后,被起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对杨*因工死亡后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分别于2011年7月、2012年7月作出《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和按月待遇审核支付表》各一份,审核意见分别为:同意一次性支付杨*亲属即起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在审核支付表中未告知起诉期限。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起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起诉人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已超过2年。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应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杨**、杨**、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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