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所提行政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