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昆明市商务局所在地位于呈贡**中心,盘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