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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昆明市商务局所在地位于呈贡**中心,盘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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