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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苏*、吕**、李**、林**、马**、李省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苏*、吕**、李**、林**、马**、李*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诉请、立案材料,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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