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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证据,其诉讼请求已经原已生效的(2009)呈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2009)呈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及(2010)昆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处理,且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也无正当理由。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一审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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