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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其他纠纷案1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动产引发的行政诉讼,且被告起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内容也是围绕房屋变更登记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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