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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要求被起诉人昆明市公安局对其多年信访所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提起诉讼,属针对上诉人信访函件申诉事项复查处理,涉及要求信访答复,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事实及理由,其未提交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依据。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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