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不服绥江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上诉人辛**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辛**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