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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毛家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3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认为毛家再、孔**夫妇于200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6日生育第一个孩子;2012年9月22日生育第二个孩子;2014年10月1日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宣威市海岱镇人民政府共同署名,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毛家再、孔**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6861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毛家再、孔**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被执行人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宣威市海岱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宣(海)社征决字(2015)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9元,由毛家再、孔**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曲靖**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曲靖**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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