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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雄诉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绥江县来富煤矿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雄诉被告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绥江县来富煤矿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绥江县来富煤矿的工人,2012年6月5日,原告在第三人煤矿井下回风巷使用锤子锤砂石时,不慎被砂石飞溅溅伤左眼。2012年8月23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3年11月4日,云南省**委员会作出《关于钟**因工(公)伤残鉴定结论的通知》,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依赖程度为未达到护理等级。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拒绝支付。故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6356.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机关不是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是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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