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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诉镇雄县人民政府信息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成诉镇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没有收到镇雄县人民政府不予公开的答复、证明申请信息公开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成撤回对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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