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成诉镇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没有收到镇雄县人民政府不予公开的答复、证明申请信息公开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成撤回对被告镇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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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能诉永善县务基镇政府土地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刚诉盐津县人社局等四被告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成媛诉**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及第三人王**撤销婚姻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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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雄诉绥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绥江县来富煤矿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宣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彭**土地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军诉师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赵**与彝**政局、第三人杨**婚姻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