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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成文与永善县黄华镇人民政府、黄华镇移民办伪造原始资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6日,本院收到段成文的起诉状,诉称:2007年1月24日,永***水电站第六移民工作小组进入沙田社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到同年1月30日建立了《溪洛渡水电站(永*库区)实物指示建卡复核调查表—土地丈量表》,表上起诉人的砂仁园是23.04亩,并签字确认。一榜公示也是23.04亩。2011年农历2月14日,起诉人到黄*移民办签字将领取移民款项时,才发现砂仁园少了7.92亩,资料上的面积是15.12亩。起诉人没有签字,并提出异议。直到起诉人一户的砂仁园被水淹没后,2014年10月14日,被告黄*镇人民政府才作出《黄*镇人民政府对段成文户所反映情况的回复》,将争议的这块砂仁园地的下底改为上底属于登记错误。起诉人申请信访复查,永*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段成文信访事顶的复查意见》中维持被告黄*镇人民政府更改段成文一户的砂仁园为15.12亩。2015年5月12日,昭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意见仍然维持了段成文一户的砂仁园为15.12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伪造起诉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溪洛渡水电站(永*库区)实物指示建卡复核调查表—土地丈量记录表》资料,并撤销伪造砂仁园面积15.12亩的资料。2、判决被告黄*镇人民政府依据2007年1月30日经起诉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面积23.04亩兑现补偿补助款1534464元。并将据实应得的其他补偿补助款559322元一并兑现。3、判决黄*镇人民政府未兑现应得移民补偿款2093786元按银行同期存款3年半的利息损失300000元。并本案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段成文以黄*镇人民政府、黄*镇移民办伪造原始资料为案由,起诉要求撤销黄*镇人民政府、黄*移民办相应的登记资料,并要求兑现应得移民补偿款及争议面积的补偿款,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首先,黄*镇移民办不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办事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其次,本案中起诉人起的争议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段成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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