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丁**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宣威市务德镇人民政府根据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孙**、丁**夫妇违法生育第三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宣(务)社征决字(2014)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孙**、丁**夫妇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65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孙**、丁**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4日,宣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宣威市务德镇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宣(务)社征决字(2014)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0元,由孙**、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