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窦**诉被告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窦**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汤**、汤小*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广武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汤**撤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武诉兰州市公安局扣押财产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付*重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余重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巨华民、巨华玉与兰州市**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马**、马**、马**与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兰州**东岗大队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