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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