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指导和释明,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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